老外上司叫Dunffiker。於是,他給自己取了一個很雅緻的中文名字——鄧飛克。聽說是有五十多了,謝了頂,戴一付眼鏡。不像是做現場管理的出身,倒像是位教授。
有一段,我的中國上司離職了,大中華區派了他來負責我們分部的管理。我很高興,因為,當初是他招我進公司的,面談後給了我極好評價。後來得知,他對我的好感竟來自於我曾經的軍人經歷和數學專業學歷。人力資源總監說,他認為軍人有最好的紀律意識,而學數學的邏輯能力一定不會差。顯然,這是一個典型的德國人。他要的是嚴格和嚴謹。
來分部好幾天,天天見到他和藹友好的微笑。 “早上好,女士!”“Every thing is ok,boy?”經常聽見他和員工打著招呼,禮貌周到,很紳士。
那天,做好了分部的工資冊,送去他辦公室簽字。敲門進去,告訴他簽名的地方。見他忙,請他簽完字打電話通知自己再來取,就迳自出了門。
外企的工作是繁多的,不知忙了多久,電話響了,鄧飛克先生告訴我,他看不太明白工資表,讓我去一趟他的辦公室。
進門走過去站在他身邊,鄧飛克指著一欄問,“請你告訴我,我們支付員工的工資為什麼有扣款一項?”
原本以為自己粗心算錯了某個數據被鄧飛克發現了,心裡有些敲小鼓,一聽這話即刻輕鬆。
“先生,是這樣,根據分部規定,員工上班遲到是要被罰款的。分遲到多長時間罰款的數額不同,遲到時間越長罰的金額越多,遲到超過半小時就按缺勤半天計算” 。
談起規章,豈有難倒我的?對答如流。
意外地,我發現鄧飛克先生常有的微笑不見了,哦,unhappy?可是,我執行的是規定,正常極了,不是麼?
“麗達,我讀過公司的員工手冊,並沒有發現關於遲到罰款的條款,我們與員工的合約裡也沒有這樣的條款。”!
“鄧飛克先生。這是分部自己制訂的考勤管理制度。當然,我們是從上海分部那兒拷貝來的,稍加了修改。”
鄧飛克先生的臉色嚴肅極了,甚至有了一絲憤怒。 "
“不!”他提高了嗓門兒。 “難道,總部授權給分部自己做規章制度了嗎?我在公司十幾年了,包括德國,沒有一家分部得到過這樣的授權!”
一時間,我的頭有些暈。做個這樣的規定還要總部授權?這樣的製度難道不是為了有效的公司管理?什麼時候聽說訂個制度還要報告德國總部?大中華區的各分部有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,有幾條是上了員工手冊的?
“先生,聽我解釋”“不,我不聽。我們分部超越了權限,沒有權利發布任何規定,除了總部的規定以外!”
“好吧。那您認為應該怎麼辦?發布這個制度也是前任總經理批准的。”
“立即廢止。請你回去清理一下是否還有其他規章制度,凡是不在員工手冊之內的,列出清單,我簽字通知全分部立即停止這種違規行為,取消執行!薪水標準是我們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契約,怎麼可以隨便扣錢?!你違法了知道嗎?!”
好吧,鄧飛克先生,這是你們德國人的公司,您認為怎樣就怎樣好了。書呆子老外!我心裡嘀咕著,有些生氣。
這樣上綱上線啊,居然還違法了!這是在中國,不是你們的德國!小題大作,不可理喻!拿起工資冊,我掉頭而去。
回去正改著工資表,電話又響了。
“麗達!”“什麼事,鄧飛克先生?”“你說的員工遲到是不能允許的,我們要製止這種事情的發生!”
嗬,這老外,你不是不讓罰款嗎?那麼,他遲到既成事實,我怎麼制止?用什麼制止?怎樣讓他不再遲到?
似笑非笑地回答他,“哦,這的確是個問題,鄧飛克先生。您認為應該怎樣讓員工不遲到呢?”
我甚至有一些幸災樂禍的感覺。行,我們就討論吧,繞去吧,中國員工就是愛遲到,您愛咋的咋的吧,反正我不敢違法,不能連累您,連累您熱愛的德國公司
“麗達,讓我想想。我會給你一個solution”,"Ok!waiting for your solution."(好嘞,等著你的解決辦法)
放下電話,和助理笑了半天。不轉彎的老外,您慢慢想著先,我們去餐廳用餐了。
一個下午沒有聽見來自鄧飛克的聲音。竊笑不已,不知他的腦子想破了沒有。微微有一絲同情了。
快下班了,郵箱裡有一封來自他的郵件。打開,見到如下內容:
以下是引用片段:
嗨,麗達!
經過思考。我給你一個關於員工遲到解決辦法的建議如下:
一,員工初次遲到,由他的部門主管和他談話,了解遲到原因,如果是可以理解的客觀原因而非員工主觀願意,那麼,請他計算出從他的家到公司至少需要的路程時間,包括那些可能導致他發生遲到的情形在內。確保不再發生遲到。
二,員工再次遲到,由分管部門的分部副總與他談話,再聽其陳述理由。若屬藉口,應嚴肅指出已經不存在可遲到的因素。若屬意外,可給予善意提醒。
三,員工第三次遲到。由你與他談話,指出他的行為已經違約,給予口頭警告。
四,員工第四次遲到。由分部總經理與他談話,給予最後一次改正機會,並通知他沒有機會再一次遲到。
五,員工第五次遲到。表示已經無可救藥,直接到你部門,解除僱用合約。
祝好。
鄧飛克
哦,我的天!我親愛的德國上司,您讓我快要昏厥了!您願意饒了我們嗎?哦,親愛的員工同志們,請你們萬不可再次遲到,否則,多少個談話等著你,你不懼怕麼?估計你們的上司比你們還要害怕呢!
正哭笑不得間,鄧飛克先生來了第二封郵件。內容如下:
以下是引用片段:
親愛的麗達:
你作為人事經理,應該了解公司承諾給員工的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。你沒有權力扣罰員工受法律保護的勞動報酬。並且,你也不能違規代表公司錯誤行使你的權力,你的錯誤行為給公司帶來了損害,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違法風險!
此外,你應該理解員工遲到有兩種可能。一是由於客觀原因導致他們意外遲到,這是可以諒解的,不應該扣罰他們的工資,我們不是不講理的公司,公司的價值觀是尊重員工的。這,你是知道的。二是,遲到是員工的刻意行為。這意味著員工沒有履行他們的職責,違背了合約承諾。這是必須向他指出來的,並且記錄在案,給予警告。
你應該明白的是,公司與員工的合約是嚴肅的並且受法律保護的。雙方的承諾通過約定的條款得以確定。員工同意這樣的工作時間,就是一個承諾,不應該遲到,這是不可以討論和允許的。如果員工遲到就扣罰工資,意味著他可以用錢買回他的工作時間,而這工作時間是他同意由公司支配並支付給他報酬的。那麼,是否合約規定的雙方承諾都可以用錢做交易呢?約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變,這是原則!如果你不能正確地理解並按照公司希望的方式工作,那麼,你就是失職。
最良好的祝愿。
鄧飛克
讀完這封郵件,沒有笑,我沉思了。我的同事們也讀了,沒有人再說話。
或許,這是中西方文化和理念的一個小衝突,還或許,這還僅僅是不同思維方式的一個差別?
|